直接公告要求职工回单位 逾期未回解除合同违法-律师网
稿件来源: 山东工人报
单位直接刊登通告,通知不在岗职工刘某30日内回单位报到,刘某逾期未回,单位遂据此解除了刘某的劳动关系。近日,法院认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支持了刘某要求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自1990年1月进入新泰某矿业公司工作。2006年3月,双方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刘某因患颈椎病向单位请假1周,单位同意。因刘某病假期满后未上班,2012年2月28日,矿业公司在报纸上刊登通告,通知刘某30日内到公司报到并办理相关事宜,逾期不到,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刘某未回单位。5月21日,矿业公司经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解除了其劳动关系。2014年6月4日,刘某得知矿业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向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矿业公司支付赔偿金86400元。仲裁委裁决后,矿业公司不服,向新泰市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矿业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的程序违反了以上规定,应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支付刘某赔偿金。于是,法院判决:矿业公司以刘某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524元(1421元×22年×2)。(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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