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非法组织彩票投注的性质认定-律师网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李磊
【案情】
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3月注册成立甲公司,由徐某持有***的股份。甲公司成立后,未经***彩票管理部门授权,销售在线的互联网彩票(福彩3D、排列3、时时彩、11选5),徐某聘请多人为业务员,两人为客服,一人为财务。公司的业务员主要是通过QQ去推销甲公司的彩票,业务员拉到客户后,以虚拟的账号引导客户参与赌博,然后引导客户在公司的网站上注册成会员;客户在网站账户充值,猜中号码后按照相应的赔率提取现金,当月业务员所发展客户充值额减去提款额就是该业务员业绩,业务员可按照业绩额的相应比例提成及领取固定的工资。
【分歧】
关于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种观点认为,徐某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种观点认为,徐某不具备销售网络彩票资质,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应构成开设赌场罪。
【评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此作出了具体界定。其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收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六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种观点的人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认为被告人徐某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观点没有准确把握徐某的犯罪事实,还是其只以销售彩票为幌子,实际是接受赌民的投注。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条,即“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收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
综上,以另一种方式非法牟利,实质上不是一种非法发售彩票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具备利用***有关彩票规定的特定方式去干扰正常彩票市场的特征。故本案被告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只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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